综合档案馆馆长职责
[综合档案馆] |
1.努力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 2.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档案工作,组织制定学校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制定各门类档案工作规范、制度。 3.组织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考核、评比及总结等工作,定期向主管领导和上级档案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4.加强业务建设。定期安排专兼职档案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 |
发表时间:2019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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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档案馆工作人员职责
[综合档案馆] |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档案业务技能,做好本职工作。 2.遵守党和国家保密规定,保证档案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3.指导、监督、检查、协助各单位兼职档案员做好档案材料的立卷归档移交工作。 4.对接收入库的档案及时进行分类、整理、编号、上架,并编制相关检索工具。 5.遵守库房管理规定,做好库房防潮、防虫、防霉、防火、防盗、防鼠、防光 |
发表时间:2019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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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档案员职责
[综合档案馆] |
1.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保管,坚持平时立卷。 2.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整理立卷后向档案馆移交,并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3.努力学习档案业务知识,积极参加档案业务培训,主动接受档案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4.注意文件材料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
发表时间:2019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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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文件进行分类
[综合档案馆] |
立档单位应对归档文件进行科学分类,同一全宗应保持分类方案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归档文件一般采用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等方法进行三级分类。 1.按年度分类。将文件材料按其形成的年度分类,根据文件材料的不同特点,可采用自然年度、教学年度、会计年度分别归入不同年度。 2.按机构(问题)分类。机构分类法与问题分类法应选择其一使用,不能同时采用。采用机构分类的,应根据文件形成或承办机构 |
发表时间:2019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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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将归档文件组合起来
[综合档案馆] |
1.一般应以问题为主,兼顾其它特征,使之联系紧密,类型鲜明,年度不混,保管期限准确。 2.同一内容的文件材料应组合在一起。 3.学校管理和业务活动形成的文件、调研材料等,一般按单一问题组合。 4.会议文件,按会议的届次组合。 5.统计报表、名册等文件,按照格式名称组合。 6.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一般可按责任者或名称组合。 7.同一问题的请示与批复、正文与附件、文件正本 |
发表时间:2019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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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划分保管期限
[综合档案馆] |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30年、定期10年三个级别: 1.能够反映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活动和历史面貌,对学校、国家建设、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列为永久。 2.反映学校一般工作活动,在长时期内对学校和社会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列为定期30年。 3.凡在短时期内对学校工作有查考价值的,列为定期10年。 |
发表时间:2019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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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文件不属于归档范围
[综合档案馆] |
1.上级机关普发的供参阅、不办的文件 2.上级机关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 3.无查考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 4.重份文件 5.未经会议讨论、未经学校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打印文件的各次校对稿(学校主要领导亲笔修改稿和负责人签字的最后定稿除外) 6.为参考目的从各方面收集的文件材料 7.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 8.未生效的合同 |
发表时间:2019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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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综合档案馆] |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四章 |
发表时间:2019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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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综合档案馆] |
(1992年3月30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档案法规,加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 |
发表时间:2019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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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综合档案馆] |
(2000年5月10日 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 |
发表时间:2019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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